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公开听证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盱江案鉴】酒后滋事殴打他人 “醉”不容恕终被判刑
时间:2026-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华灯初上,街边酒馆宾客满座、杯盏往来。男子李某某约上三五好友到酒馆小酌欢聚,酒酣耳热之际,他起身准备脱去外套,却不慎失手碰翻邻桌酒壶,酒水泼洒桌面、淌落地面。

李某某当即诚恳赔礼道歉,恰逢同行朋友和邻桌客人相识,本着化解误会的心思,李某某主动端酒上前敬酒致歉,一桩小事本就此翻篇。奈何酒气上头,席间几句闲话不合心意,双方骤然发生口角。朋友见状连忙从中劝解,连拉带拽将李某某劝至酒馆门外,准备就此离场。


可李某某越想越窝火,怒火难平,随手拎起门店摆放的灭火器对着周某进行言语恐吓。周某不甘示弱喊道:“有本事就动手。” 李某某一时气血上涌,扔下灭火器,抬手狠狠一巴掌扇在周某面部,周某猝不及防应声倒地。

酒馆老板赶忙上前居中调和,周某起身之后,怒火攻心的李某某再次出手掌掴对方。接到报警的民警火速抵达现场处置。


经查,李某某在两年内有三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此次酒后无端滋事、动手伤人,屡教不改,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