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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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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江案鉴】别把摩托不当“车” 无证驾驶终酿祸
时间:2026-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次漠视交通法规,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期,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熊某某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引发事故,致人重伤,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晚间,熊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行驶至我县城区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尧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尧某某重伤二级的严重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熊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尧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二轮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驾驶上路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文明出行。驾驶人驾车时务必集中注意力、谨慎慢行,确保行车安全;行人切勿在机动车道内随意穿行、折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远离交通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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