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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江案鉴】刷单返利、轻松赚钱?警惕兼职刷单骗局
时间:2026-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动动手指就能日赚千元”——这样的“高薪兼职”广告,你是否也曾心动?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刷单引流诈骗相关案件,揭开了这类“兼职”背后的犯罪真相,警示大家切勿因贪小利陷入犯罪泥潭。



案情经过

黄某平日里一心想着寻找轻松牟利的门路,偶然了解到只需充当中间代理、组织人员做信息引流就能快速获利。被高额收益冲昏头脑的他,当即决定要做这生意。随后,黄某在南城县租下两间办公室,购置多台电脑,并招募郑某、曹某等多名员工,开始有组织地为实施犯罪活动发布引流信息。

他们以“高额返利”“轻松赚钱”为诱饵,通过聊天软件添加好友,引诱对方进行刷单操作,如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信息发送给“上线”,后由“上线”对其进行下一步的诈骗行为。郑某、曹某作为管理人员,不仅参与引流行为,还负责培训、管理其他员工,为黄某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帮助。


该犯罪团伙的行为很快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随后,黄某等人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经查,黄某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郑某、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进行引流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对黄某、郑某、曹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黄某、郑某、曹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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