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深夜,四人乘坐网约车窜至南城县城,趁夜色掩护,以撬门破锁的方式,接连潜入当地多家烟酒店、便利店、南杂店,大肆实施盗窃,共盗得各类卷烟三百余包及数百元现金。作案后,四人迅速联系郑某,意图将盗窃所得的卷烟低价出售牟利。
接到消息后,郑某利欲熏心,当即通知妻子汤某前往某学校门口对接收烟。汤某赶到现场后,只见四人提着装满卷烟的纸箱,箱内整齐码放着青花瓷智圣出山、软中华、硬中华、瑞香、中华双中支、国味、钻石荷花等十数种品牌的卷烟,足足有几百包。看着眼前这批来路不明的高档卷烟,汤某心里犯起了嘀咕:“这么多好烟,又来得这么隐蔽,多半是偷来的!”可转念一想,低价收进来再高价卖出,能轻松赚得不少差价,贪念瞬间压过了理智,随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这批盗窃所得的卷烟悉数收购。
尝到 “甜头” 的四人并未收手,又逃窜至其他区域继续作案,再次盗得各类卷烟四百余包,随后再次联系郑某出售。郑某、汤某二人早已被贪念冲昏头脑,不顾卷烟来路不明、涉嫌赃物的明显疑点,依旧以相同的低价,将这批新盗得的卷烟收购。
纸终究包不住火,侦查机关根据相关犯罪线索,成功查获实施盗窃的四人。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了郑某、汤某多次收购赃烟的犯罪线索,随即将郑某、汤某二人依法抓获归案。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郑某、汤某明知涉案卷烟系他人盗窃所得,仍多次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郑某、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