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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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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购烟叶加工贩卖,获利不成反获刑
时间:2026-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屡因非法经营身陷囹圄的刘某,并未吸取教训,反倒揣着侥幸心理,又将牟利的黑手伸向了烟叶加工的 “歪路子”。


他悄悄租赁了一处偏僻厂房当作加工窝点,雇佣侯某、沈某(另案处理)等人,从周边农村收购烟叶后在厂房里偷偷摸摸地加工烟丝。分工明确的几人里,侯某不仅参与加工,还揽下了 “运输员” 的活儿 —— 负责将打包好的烟丝,一趟趟送往刘某指定的地点。


一日,侯某驾驶满载烟丝的货车,途经江西省南城县高速服务区时,被南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侯某按照刘某的指示还曾三次驾驶货车将加工好的烤烟丝交给买家,销售金额达到17万元。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侯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刘某、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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