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公开听证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翻新机?如此“生意经”刑不刑?
时间:2025-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深圳打工返乡后,陈某靠着贩卖废旧手机零件起步创业,日子虽平稳却总羡慕他人做手机生意的 “高收益”。2024 年初的一场饭局上,这个念头终于有了 “落地” 的机会 —— 听闻有人大量收购手机,陈某当即心动:“不过多道组装程序,就能多赚不少,这生意划算!” 未等细想其中风险,陈某便决定放手一搏。

在未取得华为、荣耀品牌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陈某的 “生产线” 迅速运转起来:从外地批量购入二手手机,安排工人拆解筛选可用零部件,再搭配采购的假冒配件重新组装;为让机器 “看起来更像正品”,他特意选用印有华为、荣耀商标的假冒手机外壳,还通过刷机技术让开机界面显示对应品牌标识。一番操作后,这些 “翻新组装机” 通过物流源源不断寄往买家手中,陈某自以为找到了 “生财捷径”。

然而,这场自以为 “聪明” 的生意,早已触碰法律红线。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大量假冒品牌手机及组装工具。经查,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金额高达二十余万元。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