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冬春交替之际,南城县里塔镇的夜晚总透着几分静谧,可这份静谧却被接连发生的怪事打破 。1月到2月间,镇周边停在路边的货车频频“遭殃”,车主清晨准备出车时,总会发现爱车的电瓶不翼而飞,短短一个多月,数起货车电瓶被盗案让车主们既气愤又担忧。
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正是被缺钱愁得辗转难眠的胡某。那段时间,胡某总琢磨着“快速赚钱”的法子,却始终没找到门路。一次和刘某闲聊时,他随口抱怨手头拮据,刘某的一句“现在废品回收行情不错,尤其是货车电瓶,收来能卖不少钱。”让他动起了小心思。2025年1月初,他悄悄买了扳手、剪刀等工具,趁着夜色的掩护,游荡在南城、南丰两地街头。
每当深夜降临,胡某就盯着停在偏僻路段的货车,确认四周无人后,便用扳手撬开电瓶锁,再用剪刀剪断线路,动作麻利地将电瓶卸下来,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袋子里,趁着夜色匆匆离开。一次得手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短短一个多月,就接连作案多起。
偷来的电瓶该如何变现?胡某第一时间想到了“指点”他的刘某。他抱着电瓶找到刘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刘某看着这些崭新的货车电瓶,心里早有猜测,却被“回收利润”冲昏了头,明知电瓶来路不明,还是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痛快地收下了电瓶并付了钱。就这样,胡某一次次将盗窃来的电瓶卖给刘某,前后共盗走8辆货车上的17块电瓶。随着警方对系列货车电瓶被盗案的深入研判,最终将两人抓获归案,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这17块电瓶价值 9266元。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胡某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停车时尽量选择光线充足、有监控覆盖的正规区域,避免停在偏僻角落。
2.定期检查车辆及电瓶安全,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3.相关人收购电瓶时,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社会责任感,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否则后悔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