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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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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鸟儿一片洁净的蓝天
时间:2026-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对维系食物链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鸟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以检察之力守护羽翼之美。2026年1月8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乡镇干部、护林员等工作人员,深入株良镇双湖村鸟类栖息地开展专项巡护工作。


工作人员沿栖息地周边林地、农田、水域岸线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清理非法捕鸟网、猎夹等违禁工具,细致排查违规围堰、非法捕捞等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现场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时限,确保问题闭环解决。同时,工作人员现场详细了解鸟类种群分布与活动规律,为精准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下一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清网护鸟”专项行动,拓宽办案思路,加大鸟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办案力度,强化与各部门的联动,严厉打击鸟类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高质效办案守护生物多样性。同时强化宣传引导,通过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等多渠道进行法律宣传,全力守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气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捕猎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捣巢、仿声、网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禁止采取的猎捕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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