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及符合监督的条件
1、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纠正。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