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的培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长大成人,在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成年子女也有赡养、照顾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因种种原因,子女辩称自己不承担赡养义务,理由是否成立呢?



检察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可协议免除。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检察官说法:
一般来说,祖孙之间不发生赡养关系。但为了弘扬忠孝美德,更好地保障老有所养,在特定情况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孙辈负有隔代赡养的法定义务: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此外,如果孙辈是由祖辈抚养长大的,孙辈也应承担赡养祖辈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