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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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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毒友”同行?友谊的小船要翻了!
时间:2025-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本不想做一件事,却碍于朋友的面子,出于所谓的朋友义气,不惜做出违法犯罪的事。黄某就有类似的遭遇,一场普通的朋友聚会,因“毒”变了味,黄某也因此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的某一天,黄某和邹某下班后应李某之约,三人在某酒店门口汇合后,李某提议购买“烟弹”(一种含有依托咪脂的烟油)吸食,并称此烟弹公安机关检测不出来。随后,李某购买多个烟弹,并叫来了周某、程某。四人提议在黄某的车上吸食,黄某虽担心被发现,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默许了这一行为。他的车本是安全的私人空间,却变成朋友“吞云吐雾”的场所。


黄某的这一行为表面上是为了江湖上所谓的义气,殊不知是对法律的漠视。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容留邹某、李某等人在其车上吸食含有依托咪脂的电子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的“烟弹”看似普通,与其他电子烟无异,实则含有依托咪脂,这是一种具有麻醉作用的物质,已被列管,属于毒品,长期吸食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毒品的伪装越来越隐蔽,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理性面对在社交场合中来自朋友的不良诱惑;毒品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一些新型毒品往往打着“无害”的幌子,这需要我们坚守底线,不能因为碍于情面或追求一时刺激而去尝试,别让一时的“新奇体验”,成为一生无法摆脱的噩梦。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中,黄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吸食,但其提供了车辆作为吸毒场所,并多次驾车带他人购买、吸食“烟弹”,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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