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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南城一毒贩,获刑七年半
时间:2024-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想要做无本生意

还想要来钱快

宝子

这种生意你敢做吗?




案情经过



2023年8月份的一天,田某找到同为“瘾君子”的彭某,询问其是否有购买冰毒的渠道,表示想要与其一起合伙购买冰毒,彭某想着二人是多年的好友,于是爽快地答应了。之后二人多次驱车前往南昌向一外号为“酒哥”的男子购买冰毒。



期间,贩毒人员崔某问田某能不能拿到“货”(指冰毒)。田某因手头有点紧,于是答应帮崔某“代购”。在崔某向田某购买少量冰毒时,田某每次都佯装成“代购”,说要去问一下上家有没有货,之后又立马将手头存有的冰毒贩卖给崔某。崔某购买量比较大的冰毒时,田某就会开车带着崔某去南昌找“酒哥”购买冰毒,但每次都是其单独与“酒哥”进行线下毒品交易。

田某先后9次共计贩卖27克多冰毒给崔某,每次获利1000元到3000元不等,并克扣一定数量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23年10月份,崔某因多次贩卖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田某的“好日子”戛然而止。不久后,田某也应声落网。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田某多次贩卖毒品牟利,且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多次利用他人的微信账户接收、转移毒资,其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经审理以田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检察官提醒

毒品是社会恶疾,一日不灭,禁毒就不会停歇。不管是直接贩卖毒品还是代购毒品,都是犯罪。如果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克扣部分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都应视为牟利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专一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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