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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
总会遇见一些奇葩的事情
被偷是件令人生气的事
但在短短一个月内数次被“薅羊毛”
就是一件令人抓狂又无语的事了……
2023年12月,在家无所事事的王某眼看年关将至可是口袋却空空如也,顿时犯起了愁。这天吃完饭的王某准备出门溜达溜达,在路过南城县株良镇湖边组二组的厂房时,那一片片气派的铝合金窗户吸引了王某的注意,来来回回走了几圈后发现厂房员工以及来往车辆行人都不多,于是便打起了盗窃工厂铝合金窗框换钱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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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后的王某越想越觉得这主意可行,迫不及待的准备好了撬棍、起子等工具,等到夜深人静,一道黑影偷偷潜入厂房,熟练的使用工具撬走了窗户,用车子拖走去很远的地方藏了起来,第二天再运去废品回收厂卖掉。拿到钱的那一刻王某开心极了,等了几天后便再次以相同的手法带走了更多的铝合金窗户,次次得手助长了王某的嚣张气焰。就在第四次翻进工厂大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潜伏的老板当场抓获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调查后发现王某竟是个劣迹斑斑的惯偷。
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南城县价格认定检测中心认定,涉案铝合金价值为7673.185元。日前,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不义之财不可取,取之无道,用之无度,最终害人害己。不问自取是为贼也,多数走捷径、赚快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只要你越界,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