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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捕猎我“捕”你,当心哟!
时间:2023-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也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在龙湖镇务工的小丹就因一时嘴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2年10月,小丹跟随父母来到南城县龙湖镇务工,靠每日砍伐竹子为生。在工作中,小丹发现山上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为增加生活趣味和改善寡淡的伙食,有一个想法在小丹脑海中慢慢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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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丹趁休假购买了10个狩猎夹,将其布置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每天下班后,他总要“巡逻”一遍自己布置的狩猎夹,看看是否有所收获。几天后,小丹在“巡逻”途中惊喜的发现自己布置的狩猎夹捕获了3只野兔和1只猴类野生动物。小丹兴冲冲地将它们带回家,做成下酒菜饱餐一顿。

小丹非法狩猎的行为终究还是没能逃过公安机关的火眼金睛,在摸排中民警发现小丹具有重大嫌疑,并在他居住的地方发现了狩猎夹及手机中保存的猕猴照片。在铁证之下,小丹对自己非法狩猎的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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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查,小丹安放狩猎夹的地点位于禁猎区,且狩猎时是禁猎期,使用的弹簧套夹、猎套、铁夹均为禁猎工具。小丹狩猎的野兔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猴类野生动物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小丹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小丹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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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不捕猎、食用野生动物,同时教育身边人,不要因为贪图口腹之欲或蝇头小利而踏上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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