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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一男子非法狩猎牵出藏枪案
时间:2023-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南城县一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非法组装枪支狩猎,结果摊上事了。

南城县一男子阿伟(化名)是一名资深狩猎爱好者,2013年,阿伟购买了无缝钢管、连接管、激光瞄准器等工具,利用这些工具将射钉枪改装成具有杀伤力的枪形物用于打猎,使用一段时间后藏匿于家中多年未用。

2022年5月,阿伟“重操旧业”,使用狩猎夹、报警器等捕猎野兔、野山羊等野生动物时被民警查获。在侦查过程中,阿伟主动交代了自己制枪、藏枪的犯罪事实,并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

经鉴定,阿伟猎捕的野兔等野生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制造、私藏的枪形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阿伟主动交代制造、私藏枪支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制造枪支后多年未使用,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依法对阿伟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对阿伟适用缓刑。

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阿伟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处阿伟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南城县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对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投案自首、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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