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人小丽(化名)在深圳市开了一间报刊亭,2021年底,小凯(化名)到其报刊亭推销香烟并留下名片,称其有渠道可以拿到低价的品牌香烟,如有需要可以与他联系。
不久后小丽返乡过年,在同村的小美(化名)开的南杂店里打牌,闲聊中小美提起自己的南杂店香烟销量较大,一些畅销品牌香烟经常断货,问小丽是否认识销售香烟的人,小丽想到那张名片,自己正好可以从中赚取差价。就这样,两人很快达成了合作共识。
过完年后,小丽通过名片上的联系方式找到小凯,以远低于市场价向其购买“利群”“牡丹”“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再通过物流运输将香烟寄给小美。一段时间后,小美在售卖过程中陆续收到顾客反馈香烟存在发霉、点不着等情况。作为售烟多年的老板,小美心中有了怀疑,向小丽反映后得知小凯出售的香烟确实是假烟。
然而,一边是正规渠道货量少的紧俏香烟,另一边是进价低、货源充足的假烟,在利益驱使下,三人还是继续交易。不久,经群众举报,小美在一次送烟过程中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小丽向小凯购买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倒卖香烟20余次,涉案金额高达十万余元。小凯、小丽、小美均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
检察官提醒
卷烟属于国家专卖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卷烟,也不得经营、销售伪劣卷烟。消费者在购买香烟等国家专营物品时,要查验商家是否具有专营物品经营资质,也要注意辨别真伪,谨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