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个勤勤恳恳的打工人,某天上班时突然发现公司大门紧闭,里面人去楼空,想要回拖欠的工资时发现已联系不上老板。王先生去有关部门反映,却被告知公司已经注销,这下王先生傻眼了。
2023年1月,王先生等13人受雇于江西某供应链公司从事搬运工作,与公司管理人员约定工资为每月4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天,王先生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已关,再也联系不上老板,但2月份以来的工资还没发放。王先生等人通过多种途径找公司法人、管理人员索要,均未果。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从劳动监察部门获取该案件线索。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江西某供应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人吴某、股东尧某已于2023年3月29日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对公司简易注销,并填写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吴某、股东尧某应对其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承担公司拖欠工资的债务。
考虑到案件数额较小,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检察官联系到公司法人吴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吴某表示认识到如此操作非但不能逃避债务,还会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当场给付了拖欠王先生等人的工资共计5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企业经营者应当以诚信为本,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必将自食其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