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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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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有人在盱江河边打起歪主意
时间:2023-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建筑用砂的价格上涨,一句“车轱辘一转,三天一万”在砂石圈广泛流传,不法分子为了追逐暴利铤而走险,在盱江河内非法采砂,不仅严重危害了盱江河道生态环境,导致国家资源流失,也给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2022年5月至6月,阿明(化名)与他人合伙承包了株良镇周家堡大桥下桥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雇请挖机将盱江内的河砂进行清理;同时阿明还承包了县工业园区地块道路和桥梁改造工程,需要购买大量的砂石进行水泥盖板及路基调平。

一边是随手可得的砂石,一边是需高价购入的砂石,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阿明心想: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不如趁着施工的便利,把清理出来的河砂据为己有。就这样,阿明雇人在深夜盗采河砂,短短1个月内在盱江河道内非法开采河砂10余次,盗采河砂量共计2500余方,总价值10万余元。不久,南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阿明抓获归案。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阿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以阿明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阿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河道砂石既是常见的矿产资源,同时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采砂管理关系到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生态安全。在河道中间进行非法采砂极有可能导致堤岸崩塌,在洪水来临时发生决堤,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还会影响到水生生物的栖息、生存和繁殖。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为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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