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2月25日在南城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小凤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生态检察工作,请予审议。
近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推进“绿色崛起”的部署和省检察院开展的“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的要求, 树立新发展理念,融入服务绿色发展大局,结合南城实际,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扎实开展生态坏境保护检察工作,大力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为美丽南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打防并举,积极查办和预防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
把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坚决打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所涉刑事犯罪,突出查办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破坏生态环境案件6件8人,其中:批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3件5人,盗伐林木案件1件1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1件1人,非法采矿案件1件1人;提起公诉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共14件17人,其中:盗伐林木案件5件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3件6人,污染环境案件2件2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被案件1件1人,失火案件3件3人。
1. 及时、从严打击犯罪。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活动。对在当地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犯罪的威慑力。例如:南城县恒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单的情况下,擅自将18.55吨的危险废物“精馏残渣”私自运送至鹰潭某地堆放的污染环境案,公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薄弱的情况下,积极加强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要求补强相关证据,引导侦查取证。经审查,在一个月内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对执法人员在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以及贪污、侵吞生态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受贿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如:去年立案查处了县水利局武装部长黄某某、水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陈某某在对盱江河河道采砂监管中玩忽职守,未尽到有效监管职责的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该案现已侦查终结,起诉到法院。
2.强化对行政执法和诉讼监督。充分发挥立案调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法律途径的作用,加强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如:2016年10月,在调阅水利部门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县水利局对郑某某非法采砂行政处罚作出一年后没有落实,并发现郑某某可能涉嫌犯罪,于是向县水利局发出《移送涉嫌犯罪函》,建议将案件移送南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有效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倒逼机制,解决执法不作为、无作为等问题。加强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环境侵权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的行为。加强审判监督,对法院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程序、适用法律、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及时纠正审判程序违法和裁判文书违法,深化量刑建议和刑事抗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3.加强生态环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协助环境监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强化环境污染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如:与县林业局联合开展了渎职犯罪警示教育日等活动,为林政执法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受教育人员100余人,进一步提升了林政执法人员的廉洁意识,促进了依法依规行政。同时结合日常办案,针对苗头性问题和关键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及时、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和制度,堵塞漏洞。
4.重视生态环境犯罪宣传工作。采用电视、网络新媒体、制作环保专题宣传册等方式,向广大企业、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农村进行宣传,使农村群众明白日常生产生活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以及法律后果,避免无意识的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如:2016年,在办理多起滥伐林木案中发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系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构成犯罪,并认为自己亲手种植的树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愿意怎么砍就怎么砍。针对这一情况,便会同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共同开展了专题普法宣传活动,纠正群众错误认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二、健全机制,确保生态检察监督到位.
县委关于推进“绿色崛起”的部署和省检察院专项监督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后,院党组充分认识当前保护环境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内部协同、上下联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理顺内部工作关系
1.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干警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将打击破坏环境类犯罪作为检察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简单办案、应付办案等错误执法观,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执法保稳定、办案促和谐、监督护公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2、加强内部机构建设。当前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频发,且呈现侦查难、取证难、损害评估难等特点,适时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走生态检察工作的专门化道路,是克服“三难”的有效途径。因此,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履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批捕、公诉、犯罪预防等职责;建立生态检察案件“绿色通道”同时,探索在其它生态保护重点地区,设立“生态检察室”。当前在水利部门设立“生态检察室”作尝试,有效加强对水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制宣传、案件线索收集和纠纷调处。
3.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检察一体化的优势,用好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运用好侦监部门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侦部门的打击职务犯罪、控申的举报渠道等,形成整个检察机关而非某个内设部门查办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内部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信息互通机制,将各自案件办理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监督案件的证据情况、公诉情况及庭审情况、判决情况等各种信息及时互通,为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提供信息资源保障。
(二)深化衔接,健全外部沟通协作机制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目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平台已经创建完成,并开始运行;结合定期巡访制度,实现了信息共享,全面了解环境违法和执法情况,极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涉及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互通;完善重大个案协商、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移送督办、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检察建议适用等工作衔接机制,严格执法标准,促进资源利用。加强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探讨整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注重对破坏环境不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目前,我院分别与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环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
2.探索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依托法律监督职能,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中,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部门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等措施,向相关部门发出整改建议;开展督促履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坚决纠正和惩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违法问题。例如: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发现县环境保护局在该案中未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及时移交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后并于2017年9月21日进行立案审查,于9月28日向南城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南城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南城县兄弟生态养殖厂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监管缺位;同时建议其对南城县兄弟生态养殖厂的环境状况进行综合测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持续发生。
3.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加强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加强与举报群众、环保公益组织等的联系,对于人民群众涉及环境方面的控告、申诉等,实现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结案,保证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保证涉及生态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增强人民群众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信心。
(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新工作机制
1.探索建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恢复性治理机制。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打防护”相结合,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预防、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将生态恢复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实践。通过检察建议、损害赔偿等制度设置和机制创新,提高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性的认识。如:我院在办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结合办案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1份,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宁某某等人对已造成破坏的植被收缴补植复绿及赔偿损失,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到明年开春,还将督促宁某某等人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复绿种植林地20亩。
2.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利用自身的法律人才、熟悉程序、办案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同时将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制度相结合,多管齐下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协调和解、检察建议以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危害环境公益的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及时恢复生态环境。如:我院对非法占有农用地导致公益林损坏9亩的邓某某、谢某,依法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恢复生态环境,维护国家集体公益。
三、生态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生态环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给生态检察工作带来诸多挑战,我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彰显和发挥,依然面临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打击力度不够。一些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没能进入检察环节,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或者即便进入检察环节并提起公诉,但判处罚金、缓刑的占多数,判处实刑甚至重刑的数量较少;隐藏在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地惩治,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2、案源渠道不畅。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来源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基层农村群众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认识不足,对生态环境犯罪容忍度较高,对于发生在身边的打几只鸟、挖几棵树等破坏环境行为往往不以为意。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线索主要来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人们即便发生事故也不愿意举报,大多数渎职犯罪线索难以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
3、监督不到位。由于检察权不具有实体性、终局性特征,必然带来监督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力量显得单薄,一些干警视觉不够宽广,狭隘地理解生态环境的范畴,拓展案源的能力受限,不能与公众的期待相适应。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环境违法行为,部分检察干警也存在监督畏难情绪。
4、证据鉴定难。生态环境犯罪的定罪往往需要有关司法鉴定,由于鉴定规定较为笼统,常常导致作为关键证据的鉴定意见有瑕疵、有缺陷,甚至出现鉴定空位现象。同时生态环境犯罪的滞后性,也给证据保存、鉴定工作带来困难。
发现了问题,也就更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1、严格依法办案。把执法办案作为服务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服务发展大局,破解工作难题。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多发性刑事犯罪,保持惩治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
2、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充分运用好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手段,及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3、完善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充分得用好共享信息平台,健全共享信息、案情通报、案件线索发现、移送等制度;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活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4、完善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适用。有益探索生态环境恢复性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吸纳社会民众参与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活动,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等方式修复生态原貌,对当事人案后的生态修复行为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并依法给予处理,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在过去的几年,县检察院在生态检察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任重道远。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锐意进取,探索创新,积极履行生态检察权,为美丽南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而不懈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