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2018年5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具有特殊且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和职能,对于协同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共同打击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既防止扫黑除恶脱离法律的扩大化,也可以纠正因认识偏差的降格处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表示。
“坚守法定标准是应有之义”
在采访中,多位基层检察干警反映,近年来,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犯罪证据隐秘性强、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因此,对于同一案件,不同部门在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主要集中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等方面。
今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的首场新闻发布会汇聚了各界目光。“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司法办案人员而言,在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方面可谓是“及时雨”。
“扫黑除恶虽然是一项对涉黑恶犯罪总体上实行从严的专项斗争,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是应有之义。”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德法认为,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轨道、法治框架内进行,不能为了追求案件数量,人为地将一般共同犯罪“拔高”为黑恶案件,导致扫黑除恶扩大化。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批捕起诉等工作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坚守的底线。
据统计,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批捕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11722件,起诉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9154件。
这组数据的背后,是最高检站高谋远、务实重行的统筹推进,是各地检察机关群策群力的精准施策,彰显着检察办案人员严格把关的法律智慧。
最高检于今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通知》明确,实现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认定标准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握,审查意见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关。记者注意到,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案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精准把脉,对症下药”。
甘肃检察机关制定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同步审查报批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在提起公诉前,需经专门办案组、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讨论后层报省检察院扫黑办审查把关,确保定性准确、打准打狠。
江苏检察机关建立涉恶案件的明示、分析制度,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涉恶案件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在移送材料中的其中1份《起诉意见书》上加盖“涉恶案件”印章,同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对案件具有“涉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重点围绕认定案件“涉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性质有不同认识的,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
重庆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办案质量专项检查整治,对已结、在办涉黑涉恶案件从实体、程序以及落实司法责任等开展全方面检查。同时,健全侦查监督工作通报制度,确保通报见人见事、问题指向精准。
江西检察机关建立“24小时解决分歧”机制,对存在分歧的案件,办案检察院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在24小时内向当地扫黑办和上级院同步请示报告,上级院在48小时内下沉实地指导协调解决。
“‘24小时解决分歧’机制是将扫黑除恶具体要求做实的一项特色举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关键的是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行动、最严格的要求,压实检察长、分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副检察长、其他分管院领导、检察官办案团队、扫黑办以及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成效。”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利告诉记者。
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詹文成是最高检扫黑办专家组成员之一。他表示,认定涉黑恶犯罪要严格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认定,坚持“效率与质量并重”观念,越是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越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能“萝卜快了不洗泥”。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库作用,今年初,最高检扫黑办还制定了《重大黑恶案件专家指导机制》。
“专家组由最高检扫黑办从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家人才库以及其他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优秀检察人员中抽调组成。专家组指导的案件一般处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重要诉讼节点。”最高检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专家组指导案件应重点关注涉黑犯罪定性相关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恶势力的认定以及涉黑涉恶案件中的其他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在办案力量专业化建设方面,河南检察机关进行了创新。目前,河南省三级检察院均设立了涉黑犯罪检察组,办案人员超过千名,涉黑犯罪检察组专业化、一体化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集中行使涉黑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信访事项办理等刑事检察职能,同时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使涉黑犯罪检察组真正做到精研业务、术业专攻。
凝聚打击共识
统一司法尺度
历经8次面对面会商,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潘枚生、潘齐照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严格依法审查,因组织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不明显,改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判决。
“我从中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在精准把关、改变案件定性方面作出的努力,不容易,值得点赞。”全程旁听了该案审理的南昌经开区矿山管理处枫林村党支部副书记、经开区蛟桥镇人大代表李俊说。
在该案的办理中,南昌经开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林才带头阅卷,靠前指挥,切实解决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今年3月1日,南昌经开区检察院联合经开区法院、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出台《南昌经开区公检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商研判工作机制》,明确涉黑涉恶案件均邀请专家会商研判,致力解决分歧,促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
“在与检法交流会商中,我们本着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把脉,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得也更为透彻了。这是一次很好的办案经历。”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人兼扫黑除恶专业队队长冯建国表示。
不止江西,各地检察机关都在凝聚打击共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上贡献着检察智慧。
安徽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黑涉恶案件信息互通、数据统计及明示制度的意见》,对涉黑涉恶案件信息互通机制、数据统计口径、明示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打通信息“堰塞湖”。
广东省检察院会同广东省委政法委、纪委监委、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制定《广东省办理重大复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对涉黑恶犯罪定性分歧的协调主体、程序、原则、协调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公检法机关的协调沟通中,检察机关起到了主导作用,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体现了检察担当。”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吴俊猛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费海新认为,公检法等各部门多次进行会商和探讨,对于案件准确定性非常关键,可以防止案件“带病”起诉,保证不枉不纵。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位基层检察办案人员均表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会商机制对于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做到“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起到了良好作用。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攻坚阶段、关键时期和决胜时刻,必须更加注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只有打得准,才能打得狠。各级检察机关正按照张军检察长在今年8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旧观念,坚守罪刑法定,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始终坚持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船到中流浪更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迎来新一轮强大攻势的“转段之年”,只有以法治为引擎、由法治来贯穿,才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深谙此理的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步履坚定、方向明晰,正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