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胜利进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日前,南城县出台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举报奖励办法,明确相关事项。今后,群众发现21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经查属实,可按不同标准获得最高2万元不等的奖励。
一、21类内容可举报
根据《办法》,市民发现下列情况可以向县扫黑办或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业主的“沙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7、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19、在城郊、偏远乡村,组织非法利益团体,威逼、胁迫过往大型长途或工程车辆购买走私成品油的“油霸”类黑恶势力;
20、长期滞留校园周边,以“三室一厅”、黑网吧、出租屋为掩盖及赌博、敲诈、勒索、偷盗、抢夺等非法形式从师生中非法牟利,及以打架、侮辱、肆意伤害等暴力行为,严重威胁在校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
21、以“长途旗”形式骗取、诈取农村大龄人、弱智人婚姻钱财的黑恶势力。
二、4类举报有奖励
根据《办法》要求,对市民提供和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情报,立案侦查后情况属实,应根据线索和情报发挥的作用予以奖励: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集团骨干成员、其他一般成员、其他网上逃犯的,法院最后审判定罪后,视情况奖励1000~10000元;
(四)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视情况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
三、举报形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县扫黑办7270286,县纪委监委12388、县委组织部7261801,县公安局110)或其他方式举报南城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也可通过中央、省级、市级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相关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此外,机关单位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南城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国专项斗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