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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