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程序
1、接收材料。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或者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进行举报、控告,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接收材料。对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限期补齐,并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受理。对材料齐备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3、审查。决定受理后,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4、决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提出抗诉、提请(上级院)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等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有关机关,同时制作《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