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有利于增强企业节水意识和动力,更好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南城县辖区内相关建材企业进行调查走访时,发现两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抽取河道地表水、在厂区内打井抽取地下水用于企业生产,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未缴纳水资源费,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整理相关调查情况后,向南城县水利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已发现的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并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县水利局对擅自取水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对废弃地下水井进行封堵,补办取水许可证或拆除取水设施,同时补缴非法取水水资源费共计5040元。
下一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