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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刘莹姐姐”在行动】讲给新入职教师的“第一课”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持续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水平,筑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权益保护的前沿防线。9月10日,南城县“刘莹姐姐工作室”走进县教师进修学校,为近百名新入职教师带来强制报告制度专题讲座。



课堂上,工作室成员刘佩瑶以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意义为出发点,围绕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背景、发展历程、报告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应当报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并向教师们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及“刘莹姐姐工作室”相关概况,呼吁各位教师切实担负起自身的保护职责、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未成年人情绪及身体的异常变化多一分关怀,对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危险情形多一分揭露,用实际行动护卫校园净土、护航少年成长。

下一步,南城县“刘莹姐姐工作室”将持续加强与公安、教体、卫健等强制报告责任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制度刚性保障制度执行,强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源头治理,让隐秘的“黑手”无处遁形,为成长的道路筑牢“铜墙铁壁”。

“刘莹姐姐”普法小贴士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哪些人员有报告义务?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如下:居家:居(村)民委员会;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就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特殊场所: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外出:旅店、宾馆等。

三、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发现线索向谁报告?

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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