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江西南城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院在审查一起非法采矿罪一案中,存在水务主管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该院诉讼监督部门及时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娄某、曾某在本县龙湖河段非法采砂的过程中,在河道擅自修建围提,并将产生的弃砂随意堆放在河道内,使龙湖河道河势受影响,河道行洪存在安全隐患。该院向南城县水务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县水务局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责令娄某、曾某等人恢复河道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针对南城县龙湖河河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治规划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河道的河势稳定及符合河道防洪安全。县水务局对该院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委会研究布部署整治工作,依法责令娄某曾某等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救措施,将河道内堆积的弃砂、围堰彻底清除,恢复河道原貌。
2018年5月底,娄某、曾某等人将河道内堆积的弃砂、鹅卵石、围堰彻底清除,县水务局派出技术人员对河道清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和验收,目前河道已经恢复了原貌。通过该起案件的办理,在推动水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既对违法犯罪人员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也使广大群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认识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和了解,在建设家乡的同时,更要守护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