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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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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撑伞搭乘电动车不慎摔下致死,谁之过?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邱某和罗某在同一家店上班,平日里关系也不错。为图个方便,邱某经常骑着一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未登记挂牌)上下班。2019年9月16日,两人一起下班时,罗某主动要求搭乘邱某的两轮电动车回家,邱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但碍于情面还是同意了。出发时,两人均没有佩戴头盔,罗某撑着太阳伞侧坐在后座。两人出发数分钟后,悲剧发生了,由于骑行过程中风力很大,撑伞的罗某不慎从车上摔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邱某在南城县人民医院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调查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邱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时违法载人,在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未正向骑坐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故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乘坐摩托车时未截安全头盔、未正向骑坐,故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危险往往就存在于你大意的地方,事故往往就发生于你侥幸违法违规的时候,不管你使用或者乘坐任何交通工具,一定要学会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节选):(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七条(节选):(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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