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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包括: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公诉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指控并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刑事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督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7、生态检察:检察机关加强对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犯罪,在依法追究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注重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通过跟踪评估,确保补植复绿的效果。

  8、公益诉讼: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收到伤害时,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没有提起诉讼,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损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行使的是国家法律监督权。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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