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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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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1起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乡村振兴局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的通知》,共印发十件典型案例,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

检察机关检察与乡村振兴部门

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案例十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  司法救助协作机制  乡村振兴部门移送救助线索  民事支持起诉  边缘易致贫户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陈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系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被侵权人。

2020年12月17日,陈某某在道路上行走时,被周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伤,造成陈某某全身多处骨折,一只眼晴失明,肺、肾严重损伤,全身瘫痪。抢救出院后,陈某某未获人身损害赔偿。

【救助过程】


2021年2月,江西省南城县乡村振兴局发现该县低保户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得到赔偿,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通过与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向该院移送救助线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深入陈某某所在镇开展实地调查,听取当地镇代表、村委会干部、周边村民意见,详细了解陈某某家庭生活情况。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核实,陈某某是聋哑人,三级残疾,其妻叶某某自幼患小儿麻痹症,二级残疾,二人均无劳动能力,系低保户,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儿子陈某甲每月三千元左石的打工收入;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在南城县人民医院、抚州市人民医院 ICU 病房抢救,后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动手术、抢救,花去医药费20多万元,大部分费用为其于陈某甲向亲戚借款及贷款,其家庭已无力承担后续的高额医疗费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鉴于其身体的特殊情况,上门调取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决定向其发放救助金2万元,并于2021年4月7日依法作出民事支持起诉决定,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一步维护陈某某的合法利益。经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某支付了交通事故理赔款。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对陈某某的司法救助情况向县乡村振兴局进行了反馈,县乡村振兴局决定将陈某某家庭纳入边缘易致贫户进行管理。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沟通当地镇政府,将陈某某夫妇二人低保金从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420元,并争取到防贫险1万余元;积极向县残联反馈残疾人被伤害线索,县残联依据相关政策和陈某某今后的身体康复情况为其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由三级残疾调整为二级残疾,并相应调整增加残疾人补贴和护理补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乡村振兴部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进行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南城县乡村振兴局依托司法救助协作机制,主动向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救助线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案件被侵权人系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并且在交通事故后未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遂决定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帮助被救助人获得诉讼救济。检察机关又将司法救助情况反馈给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被救助人纳入边缘易致贫户进行管理。检察机关还积极与镇政府、县残联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提高被救助人低保金标准和残疾人补贴、护理补贴标准,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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